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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电商不得阻碍买卖方自由选择快递服务

2019-07-18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出台文件规范快递与电商数据互联共享电商不得阻碍买卖方自由选择快递服务

最近,由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共同制订的《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作为专门指导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政策性文件,《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快递企业之间的数据互联共享从此将有章可循。

近年来,快递与电子商务都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两者之间关于数据互联共享存在的矛盾也逐渐显露出来。对于《指导意见》出台的积极意义,《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一、防止盲目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目前电子商务数据和快递数据正常传输还存在一些问题,确实需要进行适当干预。过去,相关数据主要掌握在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手里,快递企业相对处于被动地位。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防止快递和电子商务盲目追求自身利益,采取限制互联数据共享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也有利于维护快递与电子商务之间的正常竞争秩序,提升服务质量。

《指导意见》规定,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之间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数据互联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

“尽管这两个行业数据互联共享处于正常状态时,消费者没有什么特别的感受,但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少麻烦。”阿拉木斯说。

《指导意见》规定,“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因约定期满等正当理由中断数据传输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阿拉木斯认为,上述规定很有必要,因数据中断或影响交易,尤其对于物流效率要求较高的生鲜食品来说,一旦商品出现问题,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郑宁认为,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是一大亮点,这是通过制度创新的方式规范行业秩序,并且尽可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保护用户信息,依法采集使用

除了促进数据互联共享之外,《指导意见》还充分体现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

《指导意见》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集、共享用户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其提供寄递服务无关的用途”“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存储用户数据”。

阿拉木斯认为,对数据进行管控、确保数据依法收集是保证数据安全的基本要求。对电子商务行业和快递行业的数据进行必要管控,除了能保障物流配送有效运行外,还能防止不法分子通过掌握用户个人信息实施诈骗。

《指导意见》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完善自身数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数据安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安全防护体系。

阿拉木斯认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还没有完整的数据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的相关部门也比较多,需要进一步形成较严密的监管网络。他同时建议,保证电子商务行业和快递行业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的一部分,可以借鉴维护网络安全方面的一些经验,例如等级保护。但就快递信息而言,即时性强、变化快,需要把握好平衡。

 

三、监管不可或缺,鼓励规范经营

“交易数据主要掌握在企业手里,在必要情况下,有关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实施监管,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企业数据互联共享,监管作用不可缺失。”阿拉木斯说。

   《指导意见》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推动制定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采集、传输、使用、共享、安全风险防范等相关标准,提高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效率,保障数据安全。

郑宁认为,监管部门应当在促进数据互联共享过程中扮演积极角色,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坚决制裁违法行为,维护行业正常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企业规范管理。

《指导意见》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优化电子商务与快递业监管,客观评估数据互联共享状况,加强行业监测分析,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虽然《指导意见》中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客观评估数据互联共享状况,但如何客观评估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可以考虑引进第三方评估制度。”郑宁说。

      阿拉木斯则认为,《指导意见》毕竟不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还有待提升,今后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可以吸纳其中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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